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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6年度重訴字第328號
上 訴 人 陳碧足
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吉泉電子工業廠股份有限公司間請求侵權
行為損害賠償等事件,上訴人對於民國109年6月30日本院第一審判決,提起第二審上訴,未據繳納裁判費。
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1,356 萬3,466 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19萬7,124 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前段規定,限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5 日以內逕向本院如數補繳,逾期不繳,駁回上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8 月 5 日
民事第一庭 法 官 黃筠雅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件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8 月 6 日
書記官 陳芝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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