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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6年度重訴字第414號
上 訴 人
即 被 告 羅瓊瑤
被 上訴人
即 原 告 川瀨圭司
上列當事人間返還消費借貸款事件,上訴人對於中華民國108年1月23日本院第一審判決,提起第二審上訴。
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12,240,000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179,568元,未據上訴人繳納。
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前段規定,限該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7日以內逕向本院如數補繳,逾期不繳,駁回上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3 月 13 日
民事第二庭 法 官 蘇錦秀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3 月 13 日
書記官 林政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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