設定要替換的判決書內文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6年度重訴字第59號
原 告 中華民國農會
法定代理人 蕭景田
訴訟代理人 楊璧榕律師
顏玉燕
李宜庭
被 告 林建志
林智玲
林妤珊
上列當事人間拆屋還地等事件,因被告林建志、林智玲、林妤珊應為送達之處所不明,本院依原告之聲請,准將應送達於前開被告訴訟文書為公示送達。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3 月 14 日
民事第三庭審判長法 官 許碧惠
法 官 李嘉慧
法 官 劉育琳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件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3 月 18 日
書記官 洪甄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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