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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判決 106年度除字第106號
聲 請 人 那米哥國際旅行社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劉保佑
代 理 人 傅文祥
聲請人聲請宣告證券無效事件,本院於民國106年3月22日言詞辯論終結,判決如下:
主 文
如附表所示之證券無效。
訴訟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理 由
一、上開證券,經本院以105 年度司催字第615號公示催告。
二、所定申報權利期間,已於民國106 年2 月14日屆滿,迄今無人申報權利。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564條第1項判決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3 月 31 日
民事第三庭 法 官 劉逸成
以上正本證明係照原本作成。
本判決不得上訴。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3 月 31 日
書記官 薛月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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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支票附表: 106年度除字第106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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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編│ 發 票 人│ 付 款 人 │ 受 款 人 │ 票 面 金 額 │ 支票號碼 │ 發 票 日 期 │
│號│ │ │ │ (新臺幣) │ │ ( 或到期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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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郭英調 │兆豐國際商業銀行股│那米哥國際旅行社股份│219,600元 │BW0439597 │105年8月5日 │
│ │ │份有限公司大稻埕分│有限公司 │ │ │ │
│ │ │公司 │ │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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