設定要替換的判決書內文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6年度除字第110號
聲 請 人 利嘉營造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溫文智
代 理 人 林恩宇律師
上列聲請人聲請宣告證券無效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本件應再開言詞辯論,並指定於民國106年5月10日下午2時7分在本院第三法庭行言詞辯論。
理 由
一、按法院於言詞辯論終結後,宣示裁判前,如有必要得命再開辯論,民事訴訟法第210條定有明文。
二、查本件於民國106年3月24日言詞辯論終結,惟本件公示催告期間尚未屆滿,爰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3 月 31 日
民事第二庭 法 官 蘇錦秀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件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3 月 31 日
書記官 林政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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