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SLDV,106,除,113,20170331,1


設定要替換的判決書內文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判決 106年度除字第113號
聲 請 人 張子彬(即張戴美珠之繼承人)
張志旭(即張戴美珠之繼承人)
兼 上二人
代 理 人 張志村(即張戴美珠之繼承人)
聲請人聲請除權判決(股票)事件,本院於民國106 年3 月24日言詞辯論終結,判決如下:

主 文

如附表所示之中國信託投資股份有限公司證券無效。

訴訟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理 由

一、上開證券,經本院以105 年度司催字第503 號公示催告。

二、所定申報權利期間,已於民國105 年12月29日屆滿,迄今無人申報權利。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564條第1項判決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3 月 31 日
民事第二庭 法 官 蔡子琪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件判決不得上訴。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3 月 31 日
書記官 陳紀元

留言內容

  1. 還沒人留言.. 成為第一個留言者

發佈留言

寫下匿名留言。本網站不會記錄留言者資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