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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判決 106年度除字第117號
聲 請 人 錄冠照明科技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王浥
上列聲請人聲請除權判決事件,本院於民國106年3月24日言詞辯論終結,判決如下:
主 文
如附表所示之證券無效。
訴訟費用新臺幣壹仟元由聲請人負擔。
理 由
一、上開證券,經本院以105年度司催字第622號公示催告。
二、所定申報權利期間,已於民國106年2月8日屆滿,迄今無人申報權利。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564條第1項、第549條之1前段,判決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3 月 29 日
民事第一庭 法 官 謝佳純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件判決不得上訴。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3 月 29 日
書記官 鄭伊汝
附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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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編│ 發票人 │ 付款人 │ 受款人 │ 票面金額 │ 支票號碼 │ 發票日期 │
│號│ │ │ │(新臺幣)│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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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錄冠照明科技有│台北富邦商業銀│金鍏電子股份│56,301元 │HH0250144 │105年9月30日 │
│ │限公司 │行股份有限公司│有限公司 │ │ │ │
│ │王浥 │西湖分公司 │ │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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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 │錄冠照明科技有│台北富邦商業銀│金鍏電子股份│172,258元 │HH0250145 │105年10月31日 │
│ │限公司 │行股份有限公司│有限公司 │ │ │ │
│ │王浥 │西湖分公司 │ │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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