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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判決 106年度除字第119號
聲 請 人 林婉茹
代 理 人 林謝玉玲
上列聲請人因遺失陽信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石牌分公司證券,聲請除權判決(票據)事件,本院於民國106 年3 月3 日言詞辯論終結,判決如下:
主 文
如附表所示之陽信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石牌分公司證券無效。
訴訟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理 由
一、上開證券,經本院以105 年度司催字第600號公示催告。
二、所定申報權利期間,已於民國106年2月10日屆滿,迄今無人申報權利。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564條第1項判決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3 月 10 日
民事第一庭 法 官 蘇珈漪
以上正本證明係照原本作成。
本判決不得上訴。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3 月 10 日
書記官 簡吟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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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支票附表: 106年度除字第119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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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編│ 發 票 人│ 付 款 人 │ 受 款 人 │ 票 面 金 額 │ 支票號碼 │ 發 票 日 期 │
│號│ │ │ │ (新臺幣) │ │ ( 或到期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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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陽信商業銀行股份│陽信商業銀行股份有│尊皇大都會二期公寓大│115,822元 │AB7135841 │104年2月4日 │
│ │有限公司 陳勝宏 │限公司石牌分公司 │廈管理委員會 │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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