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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判決 106年度除字第12號
聲 請 人 秦瑞璟
聲請人聲請除權判決(股票)事件,本院於民國106 年3 月15日
言詞辯論終結,判決如下:
主 文
如附表所示之陽信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股票無效。
訴訟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理 由
一、上開證券,經本院以105 年度司催字第703號公示催告。
二、所定申報權利期間,已於民國106 年3 月1 日屆滿,迄今無人申報權利。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564條第1項判決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3 月 24 日
民事第二庭 法 官 蔡子琪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件判決不得上訴。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3 月 24 日
書記官 陳紀元
附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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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編號│股 票 編 號 │ 股數 │
├──┼───────────┼────┤
│1 │86NX0064567-4 │ 10 │
├──┼───────────┼────┤
│2 │90ND0428560-4 │ 1,000 │
├──┼───────────┼────┤
│3 │90ND0428562-8 │ 1,000 │
├──┼───────────┼────┤
│4 │91NX0460632-0 │ 751 │
├──┼───────────┼────┤
│5 │92ND0509697-9 │ 1,000 │
├──┼───────────┼────┤
│6 │92NX0537417-9 │ 710 │
├──┼───────────┼────┤
│7 │93ND0568742-7 │ 1,000 │
├──┼───────────┼────┤
│8 │93ND0568744-0 │ 1,000 │
├──┼───────────┼────┤
│9 │94ND0609533-7 │ 1,000 │
├──┼───────────┼────┤
│10 │94NX0692078-4 │ 401 │
├──┼───────────┼────┤
│11 │90ND0428559-8 │ 1,000 │
├──┼───────────┼────┤
│12 │90ND0428561-6 │ 1,000 │
├──┼───────────┼────┤
│13 │90ND0428563-0 │ 1,000 │
├──┼───────────┼────┤
│14 │92ND0509696-7 │ 1,000 │
├──┼───────────┼────┤
│15 │93ND0568743-9 │ 1,000 │
├──┼───────────┼────┤
│16 │93NX0614696-0 │ 830 │
├──┼───────────┼────┤
│17 │94ND0640998-0 │ 1,000 │
├──┼───────────┼────┤
│18 │95NX0820746-6 │ 662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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