設定要替換的判決書內文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判決 106年度除字第120號
聲 請 人 賴宗良即賴火良
上列聲請人聲請宣告證券(股票)無效事件,於民國106 年3 月
23日言詞辯論終結,本院判決如下:
主 文
如附表所示亞太電信股份有限公司股票之證券無效。
訴訟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理 由
一、上開證券,經本院以105 年度司催字第597 號公示催告。
二、所定申報權利期間,已於民國106 年1 月27日屆滿,迄今無人申報權利。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564條第1項判決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3 月 31 日
民事第三庭 法 官 李冠宜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件判決不得上訴。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3 月 31 日
書記官 洪甄憶
附表:
股票號碼 張數 股票股數
89ND1116301-1 1 1,000
89ND1116302-0 1 1,000
89ND1116303-9 1 1,000
89ND1116304-8 1 1,000
89ND1116305-7 1 1,000
合計 5 5,000
還沒人留言.. 成為第一個留言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