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SLDV,106,除,122,20170517,1


設定要替換的判決書內文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判決 106年度除字第122號
聲 請 人 威神科技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何肇任
上列聲請人聲請宣告證券無效事件,本院於民國106 年5 月10日言詞辯論終結,判決如下:

主 文

如附表所示之金樺生物醫學股份有限公司證券(股票)無效。

訴訟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理 由

一、上開證券,經本院以105 年度司催字第583號公示催告。

二、所定申報權利期間,已於民國106 年2 月2 日屆滿,迄今無人申報權利。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564條第1項判決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5 月 17 日
民事第三庭 法 官 黃筠雅
以上正本證明係照原本作成。
本判決不得上訴。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5 月 17 日
書記官 陳芝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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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編號│      發行公司          │   股票編號       │  股數(股)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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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  │金樺生物醫學股份有限公司│98ND0000052-1     │    1000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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