設定要替換的判決書內文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判決 106年度除字第124號
聲 請 人 江泰隆
聲請人聲請宣告證券無效事件,本院於民國106年4月26日言詞辯
論終結,判決如下:
主 文
如附表所示之證券無效。
訴訟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理 由
一、上開證券,經本院以105 年度司催字第664號公示催告。
二、所定申報權利期間,已於民國106 年2 月15日屆滿,迄今無人申報權利。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564條第1項判決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5 月 10 日
民事第一庭 法 官 馬傲霜
以上正本證明係照原本作成。
本判決不得上訴。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5 月 10 日
書記官 洪忠改
┌─────────────────────────────────────────────────────┐
│支票附表: 106年度除字第124號│
├─┬────────┬─────────┬──────────┬───────┬─────┬───────┤
│編│ 發 票 人│ 付 款 人 │ 受 款 人 │ 票 面 金 額 │ 支票號碼 │ 發 票 日 期 │
│號│ │ │ │ (新臺幣) │ │ ( 或到期日) │
├─┼────────┼─────────┼──────────┼───────┼─────┼───────┤
│1 │林群捷 │有限責任淡水第一信│江泰隆 │60,822元 │JE0251279 │105年10月31日 │
│ │ │用合作社新市分社 │ │ │ │ │
└─┴────────┴─────────┴──────────┴───────┴─────┴───────┘
還沒人留言.. 成為第一個留言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