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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判決 106年度除字第131號
聲 請 人 廖文明(即廖火新之繼承人)
上列聲請人聲請除權判決(股票)事件,於民國106 年3 月23日
言詞辯論終結,本院判決如下:
主 文
如附表所示編號一至九之證券無效。
其餘聲請駁回。
訴訟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理 由
一、本件聲請意旨略以:聲請人因遺失如附表所示之股票,業經本院以103 年度司催字第355 號裁定公示催告在案,茲因申報期間已經屆滿無人主張權利,為此聲請判決宣告該股票無效云云。
二、按公示催告之公告,應黏貼於法院之公告處,並登載於公報、新聞紙或其他相類之傳播工具;
公示催告之公告,除依民事訴訟法第542條之規定外,如法院所在地有交易所者,並應黏貼於該交易所,同法第542條第1項、第561條分別定有明文。
又公示催告係法院依當事人之聲請,以公示方法催告不明之利害關係人於一定期間內申報權利,如不申報,使生失權效果之程序,影響利害關係人之利益甚鉅。
準此,此項登載於公報、新聞紙或其他相類之傳播工具為必須遵行之方法,且公示催告之裁定及登報之內容須與所遺失證券內容相符,方使利害關係人知申報權利。
又股票之發行公司、股票號碼、股數等記載事項,有一不同時,所表彰之證券權利即非同一。
是在宣告股票無效之公示催告程序中,如於股票號碼等事項有一項以上之記載錯誤,因該公示催告之證券權利與原聲請之權利,內容並非同一,即難認該公示催告程序為適法。
三、本件如附表所示之股票,業經本院於民國105 年9 月19日以105 年度司催字第516 號裁定准為公示催告,該公示催告如附表編號1 至9 部分,已據聲請人於105 年10月7 日登載於太平洋日報,業於106 年1 月7 日屆滿,迄今無人申報權利,有聲請人提出新聞紙為證,且經本院依職權調閱上開公示催告卷宗核實,是聲請人聲請宣告如附表所示編號1 至9 之股票無效,合於法律規定,應予准許。
至於附表編號10之股票部分,依聲請人提出之上開報紙,顯將附表編號10所示之股票股數「974 」誤載為「374 」,所表彰之權利即非同一,自難認聲請人就該證券已依法登報以踐行公示催告程序,自不生公示催告之效果,此部分聲請人聲請為除權判決,即有未合,應予駁回。
。
四、依民事訴訟法第564條第1項、第547條、第549條之1 前段,判決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3 月 31 日
民事第三庭 法 官 李冠宜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關於准許部分,不得上訴;
如對本判決關於駁回部分抗告,應於判決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 元。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4 月 6 日
書記官 洪甄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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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附表: 106年度除字第131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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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編號│ 發 行 公 司 │股 票 號 碼│種類│張數│股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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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 │台灣農林股份有限公司 │079ND0108746-8│股票│ 1 │10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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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 │台灣農林股份有限公司 │086ND0336758-0│股票│ 1 │10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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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3 │台灣農林股份有限公司 │087ND0418752-2│股票│ 1 │10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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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4 │台灣農林股份有限公司 │072NX0053884-0│股票│ 1 │93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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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5 │台灣農林股份有限公司 │083NX0280491-5│股票│ 1 │218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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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6 │台灣農林股份有限公司 │084NX0340583-8│股票│ 1 │327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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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7 │台灣農林股份有限公司 │085NX0410480-7│股票│ 1 │409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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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8 │台灣農林股份有限公司 │086NX0481376-1│股票│ 1 │432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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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9 │台灣農林股份有限公司 │087NX0540414-7│股票│ 1 │391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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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0 │台灣農林股份有限公司 │088NX0570918-4│股票│ 1 │974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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