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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判決 106年度除字第190號
聲 請 人 胡姵樺
上列聲請人因遺失台灣高速鐵路股份有限公司證券,聲請除權判
決事件,本院於民國106 年4 月28日言詞辯論終結,判決如下:
主 文
如附表所示之台灣高速鐵路股份有限公司公司證券(股票)無效。
訴訟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理 由
一、上開證券,經本院以105 年度司催字第721號公示催告。
二、所定申報權利期間,已於民國106年3月5日屆滿,迄今無人申報權利。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564條第1項判決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5 月 8 日
民事第一庭 法 官 林銘宏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件判決不得上訴。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5 月 8 日
書記官 劉雅萍
附表:台灣高速鐵路股份有限公司證券(股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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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證券字號(股票編號)│股 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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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89ND0839869-7 │1,000 │
├──────────┼────┤
│89ND0839870-3 │1,000 │
├──────────┼────┤
│89ND0839878-8 │1,000 │
├──────────┼────┤
│89ND0839879-0 │1,000 │
├──────────┼────┤
│89ND0839880-6 │1,000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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