設定要替換的判決書內文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判決 106年度除字第201號
聲 請 人 銳興貿易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王銳逸
代 理 人 王一州
聲請人聲請除權判決(票據)事件,本院於民國106 年5 月3 日言詞辯論終結,判決如下:
主 文
如附表所示之證券無效。
訴訟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理 由
一、上開證券,經本院以105 年度司催字第576 號公示催告。
二、所定申報權利期間,已於民國106 年3 月20日屆滿,迄今無人申報權利。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564條第1項判決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5 月 12 日
民事第二庭 法 官 蔡子琪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件判決不得上訴。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5 月 12 日
書記官 陳紀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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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支票附表:106 年度除字第201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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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編│ 發 票 人│ 付 款 人 │ 受 款 人 │ 票 面 金 額 │ 支票號碼 │ 發 票 日 期 │
│號│ │ │ │ (新臺幣) │ │ ( 或到期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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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湘斌水電工程股份│第一商業銀行股份有│ 銳興貿易有限公司 │ 6,142元 │ AC0001807│105 年11月30日│
│ │有限公司 │限公司劍潭分公司 │ │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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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 │湘斌水電工程股份│第一商業銀行股份有│ 銳興貿易有限公司 │ 128,962元 │ AC0001808│105年10月31日 │
│ │有限公司 │限公司劍潭分公司 │ │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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