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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判決 106年度除字第210號
聲 請 人 李俊霖
聲請人聲請宣告證券無效事件,本院於民國106年5月10日言詞辯
論終結,判決如下:
主 文
如附表所示之證券無效。
訴訟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理 由
一、上開證券,經本院以105 年度司催字第567號公示催告。
二、所定申報權利期間,已於民國106 年1 月18日屆滿,迄今無人申報權利。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564條第1項判決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5 月 24 日
民事第一庭 法 官 馬傲霜
以上正本證明係照原本作成。
本判決不得上訴。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5 月 24 日
書記官 洪忠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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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支票附表: 106年度除字第210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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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編│ 發 票 人│ 付 款 人 │ 受 款 人 │ 票 面 金 額 │ 支票號碼 │ 發 票 日 期 │
│號│ │ │ │ (新臺幣) │ │ ( 或到期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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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李俊霖 │元大商業銀行股份有│李俊霖 │379,628元 │AZ1501019 │105年8月5日 │
│ │ │限公司承德分公司 │ │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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