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SLDV,106,除,216,20170512,1


設定要替換的判決書內文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判決 106年度除字第216號
聲 請 人 朱鳳玲
代 理 人 朱洪玲
聲請人聲請宣告證券無效事件,本院於民國106 年5 月5 日言詞辯論終結,判決如下:

主 文

如附表所示之華侖股份有限公司證券無效。

訴訟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理 由

一、上開證券,經本院以105 年度司催字第775號公示催告。

二、所定申報權利期間,已於民國106 年3 月31日屆滿,迄今無人申報權利。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564條第1項判決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5 月 12 日
民事第四庭 法 官 劉瓊雯
以上正本證明係照原本作成。
本判決不得上訴。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5 月 12 日
書記官 陳弘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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