設定要替換的判決書內文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判決 106年度除字第221號
聲 請 人 林綉盆
上列聲請人聲請宣告證券無效事件,本院於民國106 年5 月10日
言詞辯論終結,判決如下:
主 文
如附表所示之證券無效。
訴訟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理 由
一、上開證券,經本院以105 年度司催字第770號公示催告。
二、所定申報權利期間,已於民國106 年4 月5 日屆滿,迄今無人申報權利。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564條第1項判決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5 月 17 日
民事第三庭法 官 黃筠雅
以上正本證明係照原本作成。
本判決不得上訴。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5 月 17 日
書記官 陳芝箖
附表
┌──┬───┬────────────┬───┬─────┬────┬───────┐
│編號│發票人│ 付款人 │受款人│ 票面金額 │支票號碼│ 發票日期 │
│ │ │ │ │(新臺幣)│ │(或到期日) │
├──┼───┼────────────┼───┼─────┼────┼───────┤
│1 │李有洲│華南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空白 │21,000元 │3165475 │105 年12月5 日│
│ │ │淡水分公司 │ │ │ │ │
└──┴───┴────────────┴───┴─────┴────┴───────┘
還沒人留言.. 成為第一個留言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