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設定要替換的判決書內文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6年度除字第226號
聲 請 人 光舜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謝金龍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除權判決(票據)事件,本院裁定如下:主 文
本件應再開言詞辯論,並指定民國106 年6 月21日上午10時25分,在本院第五法庭行言詞辯論(請務必儘速依本院106 年4 月27日函所示內容完成登報更正程序,並於言詞辯論期日攜帶該報紙到庭)。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5 月 26 日
民事第一庭法 官 馬傲霜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件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5 月 26 日
書記官 洪忠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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