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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判決 106年度除字第227號
聲 請 人 黃衍龍即黃冬之繼承人
上列聲請人聲請除權判決事件,本院於民國106年5月26日言詞辯
論終結,判決如下:
主 文
如附表所示旭麗股份有限公司(即與光寶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合併後之消滅公司)之證券無效。
訴訟費用新臺幣壹仟元由聲請人負擔。
理 由
一、上開證券,經本院以105年度司催字第800號公示催告。
二、所定申報權利期間,已於民國106年4月10日屆滿,迄今無人申報權利。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564條第1項、第549條之1前段,判決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5 月 26 日
民事第一庭 法 官 謝佳純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件判決不得上訴。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5 月 26 日
書記官 鄭伊汝
附表:
┌──┬────────┬───────┬──┬──┐
│編號│ 發行公司 │ 股票號碼 │張數│股數│
├──┼────────┼───────┼──┼──┤
│1 │旭麗股份有限公司│79-NX-039027-0│ 1 │120 │
│ │(即與光寶科技股│ │ │ │
│ │份有限公司合併後│ │ │ │
│ │之消滅公司) │ │ │ │
├──┼────────┼───────┼──┼──┤
│2 │同上 │80-NX-060569-1│ 1 │112 │
├──┼────────┼───────┼──┼──┤
│3 │同上 │82-NX-084490-1│ 1 │123 │
├──┼────────┼───────┼──┼──┤
│4 │同上 │83-NX-100000-3│ 1 │35 │
├──┼────────┼───────┼──┼──┤
│5 │同上 │85-NX-150219-4│ 1 │51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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