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SLDV,106,除,227,20170526,1


設定要替換的判決書內文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判決 106年度除字第227號
聲 請 人 黃衍龍即黃冬之繼承人
上列聲請人聲請除權判決事件,本院於民國106年5月26日言詞辯
論終結,判決如下:

主 文

如附表所示旭麗股份有限公司(即與光寶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合併後之消滅公司)之證券無效。

訴訟費用新臺幣壹仟元由聲請人負擔。

理 由

一、上開證券,經本院以105年度司催字第800號公示催告。

二、所定申報權利期間,已於民國106年4月10日屆滿,迄今無人申報權利。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564條第1項、第549條之1前段,判決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5 月 26 日
民事第一庭 法 官 謝佳純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件判決不得上訴。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5 月 26 日
書記官 鄭伊汝
附表:
┌──┬────────┬───────┬──┬──┐
│編號│    發行公司    │   股票號碼   │張數│股數│
├──┼────────┼───────┼──┼──┤
│1   │旭麗股份有限公司│79-NX-039027-0│ 1  │120 │
│    │(即與光寶科技股│              │    │    │
│    │份有限公司合併後│              │    │    │
│    │之消滅公司)    │              │    │    │
├──┼────────┼───────┼──┼──┤
│2   │同上            │80-NX-060569-1│ 1  │112 │
├──┼────────┼───────┼──┼──┤
│3   │同上            │82-NX-084490-1│ 1  │123 │
├──┼────────┼───────┼──┼──┤
│4   │同上            │83-NX-100000-3│ 1  │35  │
├──┼────────┼───────┼──┼──┤
│5   │同上            │85-NX-150219-4│ 1  │51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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