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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判決 106年度除字第25號
聲 請 人 張茱荻
聲請人聲請宣告證券無效事件,本院於民國106 年2 月24日言詞
辯論終結,判決如下:
主 文
如附表所示之陽信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股票無效。
訴訟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理 由
一、上開證券,經本院以105 年度司催字第482 號公示催告。
二、所定申報權利期間,已於民國106 年1 月5 日屆滿,迄今無人申報權利。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564條第1項判決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3 月 3 日
民事第二庭 法 官 蔡子琪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判決不得上訴。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3 月 3 日
書記官 陳紀元
附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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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股 票 字 號 │張數│股 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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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86NX0007349-1 │ 1 │ 520 │
├──────────────┼──┼─────┤
│合 計│ 1 │ 520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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