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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判決 106年度除字第250號
聲 請 人 丁春華
聲請人聲請宣告證券無效事件,本院於民國106年5月16日言詞辯
論終結,判決如下:
主 文
如附表所示之台灣高速鐵路股份有限公司證券無效。
訴訟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理 由
一、上開證券,經本院以105 年度司催字第790號公示催告。
二、所定申報權利期間,已於民國106年3月29日屆滿,迄今無人申報權利。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564條第1項判決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5 月 23 日
民事第三庭 法 官 楊忠霖
以上正本證明係照原本作成。
本判決不得上訴。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5 月 23 日
書記官 沈育儒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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