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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判決 106年度除字第256號
聲 請 人 呂嘉興
上列聲請人聲請宣告證券無效事件,本院於民國106年5月17日言
詞辯論終結,判決如下:
主 文
如附表所示之證券無效。
訴訟費用新臺幣壹仟元由聲請人負擔。
理 由
一、上開證券,經本院以105年度司催字第748號公示催告。
二、所定申報權利期間,已於民國106年3月20日屆滿,迄今無人申報權利。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564條第1項、第549條之1前段,判決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5 月 22 日
民事第二庭 法 官 蘇錦秀
附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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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編號│票據│ 發票人 │ 發票日 │ 票面金額 │本票號碼 │
│ │種類│ │ (民國) │(新臺幣)│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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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本票│陳俊凱即陳浚騰│92年10月15日│66,000元 │CH6052757 │
│ │ │即陳浚品 │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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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 │本票│陳俊凱即陳浚騰│92年10月17日│40,000元 │CH6052758 │
│ │ │即陳浚品 │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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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 │本票│陳俊凱即陳浚騰│92年10月20日│100,000元 │CH6052760 │
│ │ │即陳浚品 │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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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 │本票│陳俊凱即陳浚騰│92年10月21日│66,000元 │CH6052771 │
│ │ │即陳浚品 │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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以上正本證明係照原本作成。
本判決不得上訴。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5 月 22 日
書記官 林政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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