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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判決 106年度除字第269號
聲 請 人 翁明璋
上列聲請人聲請宣告證券無效事件,本院於民國106年5月31日言
詞辯論終結,判決如下:
主 文
如附表所示之證券無效。
訴訟費用新臺幣壹仟元由聲請人負擔。
理 由
一、上開證券,經本院以105年度司催字第619號公示催告。
二、所定申報權利期間,已於民國106年5月4日屆滿,迄今無人申報權利。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564條第1項、第549條之1前段,判決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5 月 31 日
民事第二庭 法 官 蘇錦秀
以上正本證明係照原本作成。
本判決不得上訴。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5 月 31 日
書記官 林政毅
附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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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票據│發票人│ 付款人 │受款人 │ 發票日 │ 支票號碼 │ 金額 │
│種類│ │ │ │ (民國) │ │(新臺幣)│
├──┼───┼──────┼────┼───────┼─────┼─────┤
│支票│郭明雄│陽信商業銀行│翁明璋 │105年12月30日 │AE5516347 │22,710元 │
│ │ │股份有限公司│ │ │ │ │
│ │ │蘭雅分公司 │ │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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