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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判決 106年度除字第273號
聲 請 人 智龍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黃俊偉
代 理 人 侯明宏
聲請人聲請宣告證券無效事件,本院於民國106 年5 月24日言詞辯論終結,判決如下:
主 文
如附表所示之證券無效。
訴訟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理 由
一、上開證券,經本院以105 年度司催字第823號公示催告。
二、所定申報權利期間,已於民國106 年5 月6 日屆滿,迄今無人申報權利。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564條第1項判決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5 月 31 日
民事第四庭 法 官 劉瓊雯
以上正本證明係照原本作成。
本判決不得上訴。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5 月 31 日
書記官 陳弘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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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支票附表: 106年度除字第273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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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編│ 發 票 人│ 付 款 人 │ 受 款 人 │ 票 面 金 額 │ 支票號碼 │ 發 票 日 期 │
│號│ │ │ │ (新臺幣) │ │ ( 或到期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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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葉振男 │有限責任淡水第一信│智龍股份有限公司 │211,360元 │AE1392300 │106年1月25日 │
│ │ │用合作社營業部 │ │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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