設定要替換的判決書內文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判決 106年度除字第44號
聲 請 人 呂瑞貞律師即周俊良之遺產管理人
代 理 人 上官涵怡
上列當事人聲請除權判決事件,本院於民國106年2月24日言詞辯論終結,判決如下:
主 文
如附表所示仁寶電腦工業股份有限公司之證券無效。
訴訟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理 由
一、上開證券,經本院以105年度司催字第564號公示催告。
二、所定申報權利期間,已於民國106年1月12日屆滿,迄今無人申報權利。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564條第1項、第549條之1前段,判決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3 月 1 日
民事第一庭 法 官 謝佳純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件判決不得上訴。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3 月 1 日
書記官 鄭伊汝
附表:
┌──┬────────────┬────────┬────┐
│編號│發行公司 │股票號碼 │股數 │
├──┼────────────┼────────┼────┤
│1 │仁寶電腦工業股份有限公司│90-ND-440667-4 │1000 │
├──┼────────────┼────────┼────┤
│2 │同上 │90-ND-440668-6 │1000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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