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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判決 106年度除字第74號
聲 請 人 陳月雲
上列聲請人聲請宣告證券無效事件,本院於民國106年3月15日言
詞辯論終結,判決如下:
主 文
如附表所示之證券無效。
訴訟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理 由
一、上開證券,經本院以105 年度司催字第593號公示催告。
二、所定申報權利期間,已於民國106 年2月2日屆滿,迄今無人申報權利。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564條第1項判決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3 月 22 日
民事第三庭 法 官 黃筠雅
以上正本證明係照原本作成。
本判決不得上訴。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3 月 22 日
書記官 陳芝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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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東方育樂事業股份有限公│臺灣中小企業銀行股│陳月雲│339,920 元 │ZD7672258 │105年9月25日 │
│ │司(負責人:潘方仁) │份有限公司營業部 │ │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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