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SLDV,106,除,77,20170313,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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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判決 106年度除字第77號
聲 請 人 何台章(即陳淑治之繼承人)
上列聲請人聲請宣告證券(股票)無效事件,於民國106 年3 月
6 日言詞辯論終結,本院判決如下:

主 文

如附表所示旭麗股份有限公司(即與光寶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合併後之消滅公司)股票之證券無效。

訴訟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理 由

一、上開證券,經本院以105 年度司催字第606 號公示催告。

二、所定申報權利期間,已於民國106 年2 月3 日屆滿,迄今無人申報權利。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564條第1項判決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3 月 13 日
民事第三庭 法 官 李冠宜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件判決不得上訴。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3 月 13 日
書記官 洪甄憶
附表:
股票號碼 張數 股票股數
78-NX-006567-2 1 150
78-NX-014858-4 1 10
78-NX-023213-0 1 21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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