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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7年度事聲字第78號
異 議 人 笙源營造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陳源春
相 對 人 動次國際數位行銷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林美蓉
上列當事人間聲請核發支付命令事件,異議人對本院司法事務官民國107年10月16日107年度司促字第11844號裁定聲明異議,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異議駁回。
理 由
一、異議意旨略以:相對人於民國107年9月12日對伊聲請核發支付命令(鈞院107年度司促字第11844號),然兩造間工程款債權債務關係,業經開立票據號碼DQ0000000票據清償完畢,債權已不存在,相對人自不得聲請強制執行,為此提出異議,請求准予撤銷等語。
二、經查:本院核發之107年度司促字第11844號支付命令(下稱系爭支付命令),已於107年9月19日送達至異議人營業所及其法定代理人住居所,並均由其受僱人簽收(見支付命令卷第18-20頁),異議期間自送達翌日起,算至同年10月9日屆滿。
異議人於同年10月12日始具狀聲明異議(見支付命令卷第21頁),顯已逾上開期間,故原裁定駁回異議人之異議,於法並無違誤。
至異議人所陳縱或屬實,亦非本件所得審究之範圍,應由其另循訴訟程序以資解決。
從而,原裁定以異議逾期為由,裁定駁回異議人之異議,並無違誤,異議意旨指摘原裁定不當,聲明廢棄,為無理由,應予駁回。
三、爰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12 月 10 日
民事第一庭 法 官 謝佳純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對本裁定抗告,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 元。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12 月 10 日
書記官 鄭伊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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