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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7年度亡字第21號
聲 請 人 袁嘉平
上列聲請人聲請宣告袁慧蓉死亡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准對失蹤人袁慧蓉(女、民國00年0 月00日出生、身分證統一編號:Z000000000號、籍設臺北市○○區○○街00巷0 號3 樓)為宣告死亡之公示催告。
該失蹤人應於本公示催告最後揭示於法院公告處、資訊網路及其他適當處所之翌日起陸個月內,向本院陳報現尚生存,如不陳報,本院將宣告其為死亡。
無論何人,凡知該失蹤人之生死者,均應於上開期間內,將其所知之事實,陳報本院。
理 由
一、按失蹤人失蹤滿7 年後,法院得因利害關係人或檢察官之聲請,為死亡之宣告;
失蹤人為80歲以上者,得於失蹤滿3 年後,為死亡之宣告,民法第8條第1項、第2項定有明文。
又按法院准許宣告死亡之聲請者,應公示催告,家事事件法第156條第1項亦有明定。
二、本件聲請意旨略以:聲請人為失蹤人袁慧蓉(女、民國00年0 月00日出生、身分證統一編號:Z000000000號、籍設臺北市○○區○○街00巷0 號3 樓)之弟,袁慧蓉患有精神疾病,於民國98年12月14日與母親袁詹菊至台北馬偕醫院看病後,在國賓飯店前欲搭車返家時走失,反而自行搭乘公車前往陽明山後即失蹤,迄今已逾8 年仍未尋獲,已屆滿失蹤人得為死亡宣告之法定期限,現因父親過世欲處理繼承事宜,爰依法聲請辦理死亡宣告之公示催告等語。
三、經查,聲請人上揭主張,業據提出戶籍謄本、臺北市政府警察局內湖分局港墘派出所受(處)理失蹤人口案件登記表等件為證,並經本院依職權函查失蹤人之協尋紀錄、所得資料,均查無失蹤人仍生存活動之情形,有臺北市政府警察局內湖分局107 年6 月11日北市警內分防字第10731767000 號函附之調查筆錄、失蹤人口資料報表、稅務電子閘門財產所得件明細表等件在卷可佐,堪信聲請人主張失蹤人袁慧蓉已失蹤逾法定期間等情為真正,其聲請核與首開條文相符,應予准許。
四、依家事事件法第156條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8 月 3 日
家事庭法 官 詹朝傑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8 月 3 日
書記官 曾韻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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