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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7年度仲執字第2號
聲 請 人 成安開發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向可立
代 理 人 陳建瑜律師
李劭瑩律師
上列聲請人與相對人朱茂林等人間仲裁判斷執行裁定事件,聲請人未據繳納聲請費用,查本件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5,491萬9,710 元,本件依非訟事件法第13條第4款規定,應徵程序費用4,000 元,聲請人僅繳納1,000 元,尚欠3,000 元。
茲限聲請人於收受本裁定送達5 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聲請,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12 月 13 日
民事第四庭 法 官 黃莉莉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12 月 13 日
書記官 黃湘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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