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SLDV,107,勞執,107,20180831,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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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7年度勞執字第107號
聲 請 人 談民廉
相 對 人 台灣國際雲網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沈尤成
上列當事人間聲請勞資爭議執行裁定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民國107 年8 月6 日中華民國勞資關係協進會勞資爭議調解紀錄
調解方案關於「相對人同意給付聲請人薪資新臺幣194,229 元(已扣減勞健保自付額3 個月計9,771 元)、資遣費新臺幣54,589元,合計為新臺幣248,818 元,相對人並應於民國107 年8 月8日前匯入聲請人原領薪資帳戶(臺灣銀行)」之內容,准予強制執行。聲請程序費用由相對人負擔。

理 由
一、按勞資爭議經調解成立或仲裁者,依其內容當事人一方負私法上給付之義務,而不履行其義務時,他方當事人得向該管法院聲請裁定強制執行並暫免繳裁判費,勞資爭議處理法第59條第1項前段定有明文。
二、聲請意旨略以:兩造間給付薪資勞資爭議事件,經中華民國勞資關係協進會指派調解人於民國107 年8 月6 日調解成立。
其調解方案為:相對人同意給付聲請人薪資新臺幣(下同)194,229 元(已扣減勞健保自付額3 個月計9,771 元)、資遣費54,589元,合計為248,818 元,相對人並應於民國107 年8 月8 日前匯入聲請人原領薪資之臺灣銀行帳戶。
惟相對人迄今仍未依約給付,爰依勞資爭議處理法第59條規定,聲請裁定准予強制執行等語。
三、經查,聲請人主張上開事實,業據其提出臺北市政府勞動局函、中華民國勞資關係協進會勞資爭議調解紀錄、聲請人存摺封面及交易明細等件為證,足認兩造間成立之調解確係依勞資爭議處理法所作成。
是聲請人以相對人未依調解結論履行義務為由,就上開調解方案聲請裁定強制執行,核與首揭規定相符,應予准許。
四、爰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8 月 31 日
勞工法庭 法 官 黃莉莉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對本裁定抗告,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8 月 31 日
書記官 黃湘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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