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SLDV,107,勞執,108,20180830,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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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7年度勞執字第108號
聲 請 人 董毓筠
相 對 人 天璟室內裝修規劃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李昀蓁
上列當事人間聲請勞資爭議執行裁定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中華民國勞資關係服務協會民國一O七年五月三十一日勞資爭議
調解紀錄調解方案關於「勞資雙方同意就本案爭議事項(含工資差額、預告工資、資遣費、未休之特別休假工資、未提繳之百分之六勞工退休金補償)由資方給付勞方新臺幣(下同)肆萬捌仟貳佰玖拾肆元(和解總金額為陸萬玖仟零柒拾貳元,扣除資方已給付之貳萬零柒佰柒拾捌元,資方實際應再給付勞方肆萬捌仟貳佰玖拾肆元);
給付方式:資方分二期給付,第一期於一O七年六月五日以前給付貳萬肆仟壹佰肆拾柒元、第二期於一O七年七月五日以前給付貳萬肆仟壹佰肆拾柒元,如有一期未履行,視為全部到期;
上述款項由資方逕匯入勞方原領薪資帳戶,勞資雙方達成和解。」
,除相對人業已給付聲請人新臺幣貳萬元外,其餘部分准予強制執行。
聲請程序費用由相對人負擔。

理 由
一、按勞資爭議經調解成立或仲裁者,依其內容當事人一方負私法上給付之義務,而不履行其義務時,他方當事人得向該管法院聲請裁定強制執行並暫免繳裁判費;
於聲請強制執行時,並暫免繳執行費,勞資爭議處理法第59條第1項定有明文。
是故,勞資爭議經調解成立,一方當事人不履行其義務時,即可聲請強制執行。
二、聲請意旨略以:兩造間給付薪資爭議事件,經臺北市政府勞動局轉介中華民國勞資關係服務協會為勞資爭議調解,於民國107年5月31日調解成立,相對人同意給付聲請人工資差額、預告工資、資遣費、未休之特別休假工資、未提繳之6%勞工退休金補償等共計新臺幣(下同)48,294元,並分2期給付,分別於107年6月5日、107年7月5日前,各自給付24,147元,由相對人匯入聲請人原薪轉帳戶內,如有一期未履行,視為全部到期,惟相對人迄今僅給付2萬元,尚餘28,294元未履行,爰依勞資爭議處理法第59條第1項規定,聲請裁定准予強制執行等語。
三、經查,聲請人主張上開事實,業據其提出臺北市政府勞動局107年7月4日函、中華民國勞資關係服務協會調解紀錄、聲請人存摺等件影本為證,足認兩造間成立之調解確係依勞資爭議處理法所作成,是其以相對人未依調解結論履行義務為由,聲請裁定強制執行,核與首揭規定相符,應予准許。
四、爰依法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8 月 30 日
勞工法庭 法 官 謝佳純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對本裁定抗告,須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8 月 31 日
書記官 鄭伊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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