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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7年度勞執字第110號
聲 請 人 胡誼欣
相 對 人 軒崴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杜承祥
上列當事人間聲請勞資爭議執行裁定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民國一百零七年八月十日中華民國勞資關係協進會勞資爭議調解
紀錄調解方案關於「經雙方合意,勞資雙方以和解方式解決本爭議( 含預告工資、資遣費、產假2 個月工資、育嬰留停補償) ,資方給付勞方和解金五萬元,並於一百零七年九月五日前,逕匯入勞方原領薪資帳戶」,除相對人業已給付聲請人新臺幣壹萬元外,其餘部分准予強制執行。
聲請程序費用由相對人負擔。
理 由
一、按勞資爭議經調解成立或仲裁者,依其內容當事人一方負私法上給付之義務,而不履行其義務時,他方當事人得向該管法院聲請裁定強制執行並暫免繳裁判費,勞資爭議處理法第59條第1項定有明文。
二、聲請意旨略以:聲請人與相對人間請求給付工資等事件,經中華民國勞資關係協進會指派調解人於民國107 年8 月10日調解成立,相對人同意於107 年9 月5 日前給付聲請人5 萬元,惟聲請人僅收到相對人給付1 萬元,爰依勞資爭議處理法第59條第1項規定,聲請裁定准予強制執行等語,並提出勞資爭議調解紀錄、存摺影本為證。
三、經查,聲請人主張與相對人間請求給付工資等爭議,業經中華民國勞資關係協進會指派調解人進行調解,於107 年8 月10日調解成立,相對人僅於107年9月5日給付1萬元後,即未履行其餘4萬元給付義務等情,業據聲請人提出中華民國勞資關係協進會勞資爭議調解紀錄、存摺影本為證,足認兩造間成立之調解確係依勞資爭議處理法所作成,是聲請人以相對人未依約履行給付工資等為由,聲請裁定強制執行,核與首揭規定相符,應予准許。
四、爰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9 月 27 日
民事勞工法庭 法 官 劉逸成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對本裁定抗告,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 元。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9 月 27 日
書記官 薛月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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