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SLDV,107,勞執,24,20180319,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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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7年度勞執字第24號
聲 請 人 蔡滿
相 對 人 樸樸創意生活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陳民郎
上列當事人間聲請勞資爭議執行裁定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民國一O六年十月十一日中華民國勞資關係服務協會勞資爭議調
解紀錄調解方案關於「資方同意給付勞方工資共計新臺幣伍萬零陸佰陸拾柒元(民國一0六年三月一日至民國一0六年五月十二日積欠工資);
給付方式:資方分五期給付,自民國一0六年十月起至民國一0七年二月止,按月於每月三十日以前給付,第一期至第四期,每期各給付新臺幣壹萬元,第五期給付新臺幣壹萬零陸佰陸拾柒元,如有一期未履行,視為全部到期;
上述款項由資方逕匯入勞方原薪資帳戶」,除相對人業已給付聲請人新臺幣壹萬陸仟元外,其餘部分准予強制執行。
聲請程序費用由相對人負擔。

理 由
一、按勞資爭議經調解成立或仲裁者,依其內容當事人一方負私法上給付之義務,而不履行其義務時,他方當事人得向該管法院聲請裁定強制執行並暫免繳裁判費,勞資爭議處理法第59條第1項前段定有明文。
二、聲請意旨略以:兩造間給付薪資勞資爭議事件,經中華民國勞資關係服務協會指派調解人於民國106 年10月11日調解成立,相對人同意給付聲請人106 年3 月1 日起至106 年5 月12日積欠之薪資共新臺幣(下同)50,667元,並分5 期給付,第1 期至第4 期各給付10,000元,第5 期給付10,667元,如有一期未履行,視為全部到期。
惟聲請人迄今僅收到計16,000元之積欠薪資,爰依勞資爭議處理法第59條第1項規定,聲請裁定准予強制執行等語。
三、經查,聲請人主張上開事實,業據其提出臺北市政府勞動局106年10月23日北市勞動字第10637987700號函、中華民國勞資關係服務協會勞資爭議調解紀錄、聲請人存摺等件影本為證,足認兩造間成立之調解確係依勞資爭議處理法所作成,是聲請人以相對人未依調解結論履行義務為由,聲請裁定強制執行,核與首揭規定相符,應予准許。
四、爰依法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3 月 19 日
勞工法庭 法 官 黃莉莉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對本裁定抗告,須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3 月 19 日
書記官 蔡秉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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