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SLDV,107,勞執,30,20180320,1


設定要替換的判決書內文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7年度勞執字第30號
聲 請 人 郭玉華
相 對 人 香港商雅京貝雅國際投資控股有限公司台灣分公司
法定代理人 劉慧蘭
上列當事人間聲請勞資爭議執行裁定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民國一O七年一月二十六日中華民國勞資關係協進會勞資爭議調
解紀錄調解方案關於「經雙方合意,資方給付勞方郭玉華新臺幣壹拾柒萬肆仟玖佰伍拾壹元,於一O七年一月二十六日,逕匯入勞工原領之薪資帳戶」之內容准予強制執行。
聲請程序費用由相對人負擔。

理 由
一、按勞資爭議經調解成立或仲裁者,依其內容當事人一方負私法上給付之義務,而不履行其義務時,他方當事人得向該管法院聲請裁定強制執行並暫免繳裁判費,勞資爭議處理法第59條第1項前段定有明文。
二、聲請意旨略以:兩造間關於工資之勞資爭議,於民國107年1月26日經中華民國勞資關係協進會(下稱勞資協進會)為勞資爭議調解,而調解成立在案,相對人同意給付聲請人新臺幣(下同)174,951元,惟相對人未依調解方案於107年1 月26日前給付,爰依法聲請准予強制執行。
三、經查,兩造間給付工資勞資爭議,業經臺北市政府勞動局轉介勞資協進會進行調解,於107年1月26日調解成立,雙方調解方案第一項為:「經雙方合意,資方給付勞方…郭玉華:工資174,951 元」;
其第二項為:「上述金額於107 年1 月26日前,逕匯入勞工原領之薪資帳戶」,相對人屆期迄未履行,業據聲請人提出臺北市政府勞動局107 年2 月26日北市勞動字第10730428800 號函、勞資爭議調解記錄、存摺明細為憑,核與前揭規定相符,應予准許。
四、爰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3 月 20 日
勞工法庭 法 官 陳筱蓉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 元。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3 月 20 日
書記官 陳建宇

留言內容

  1. 還沒人留言.. 成為第一個留言者

發佈留言

寫下匿名留言。本網站不會記錄留言者資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