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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7年度勞執字第76號
聲 請 人 楊寶祥
相 對 人 伯特吏保全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陳榮華
上列當事人間聲請勞資爭議執行裁定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中華民國勞資關係協進會民國一O七年一月十八日勞資爭議調解
紀錄之調解方案關於相對人同意給付聲請人新臺幣參萬伍仟參佰陸拾元之內容准予強制執行。
聲請程序費用由相對人負擔。
理 由
一、按勞資爭議經調解成立或仲裁者,依其內容當事人一方負私法上給付之義務,而不履行其義務時,他方當事人得向該管法院聲請裁定強制執行並暫免繳裁判費,勞資爭議處理法第59條第1項前段定有明文。
二、聲請意旨略以:兩造間關於工資等之勞資爭議,於民國107年1月18日經中華民國勞資關係協進會(下稱勞資協進會)為勞資爭議調解,而調解成立在案,並應於107年1月24日給付聲請人新臺幣(下同)35,360元,惟相對人迄今未依調解方案按期履行,爰依法聲請准予強制執行。
三、經查,兩造間給付工資等勞資爭議,業經臺北市政府勞動局轉介勞資協進會進行調解,於107年1月18日調解成立,兩造調解方案為:「資方同意給付勞方106 年12月工資新臺幣42,000元,扣除勞保費自付額962 元、健保費自付額678 元及借支5,000 元,餘額35,360元,資方並於107 年1 月24日給付,逕匯入勞方原領薪資帳戶」,相對人屆期迄未履行等情,業據聲請人提出臺北市政府勞動局107 年1 月26日北市勞動字第10642249100 號函附勞資協進會勞資爭議調解記錄及薪資轉帳存摺影本為憑,核與前揭規定相符,應予准許。
四、爰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7 月 4 日
勞工法庭 法 官 陳筱蓉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 元。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7 月 4 日
書記官 黃湘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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