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SLDV,107,勞執,8,20180323,2


設定要替換的判決書內文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7年度勞執字第8號
抗 告 人 吳利光
上列抗告人與相對人亞利通科技股份有限公司間勞資爭議執行裁
定事件,抗告人對於民國107年1月18日本院裁定提起抗告。
按本件抗告依非訟事件法第17條之規定,應徵收費用新臺幣壹仟元,未據抗告人繳納,茲限該抗告人於收受本裁定後五日內向本院如數繳納,逾期即駁回其抗告,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3 月 23 日
勞工法庭 法 官 謝佳純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件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3 月 27 日
書記官 鄭伊汝

留言內容

  1. 還沒人留言.. 成為第一個留言者

發佈留言

寫下匿名留言。本網站不會記錄留言者資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