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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7年度勞執字第99號
聲 請 人 黃仲文
相 對 人 邱允成即心心洗衣店
上列當事人間聲請勞資爭議執行裁定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民國一零七年七月四日新北市政府勞資爭議調解紀錄調解方案關於「勞資雙方同意就本爭議案以新臺幣貳拾玖萬肆仟元達成和解;
資方並同意分十期給付,第一期於一零七年七月二十日前給付新臺幣貳萬玖仟肆佰元;
第二期於一零七年八月二十日前給付新臺幣參萬元;
第三期於一零七年九月二十日前給付新臺幣參萬元;
第四期於一零七年十月二十日前給付新臺幣參萬元;
第五期於一零七年十一月二十日前給付新臺幣參萬元;
第六期於一零七年十二月二十日前給付新臺幣參萬元;
第七期於一零八年一月二十日前給付新臺幣參萬元;
第八期於一零八年二月二十日前給付新臺幣參萬元;
第九期於一零八年三月二十日前給付新臺幣參萬元;
第十期於一零八年四月二十日前給付新臺幣參萬元。
並將上述金額逕匯勞方原領薪資帳戶,資方如一期未給付視同全部到期且加計法定利息。」
之內容,准予強制執行。
聲請程序費用由相對人負擔。
理 由
一、按勞資爭議經調解成立或仲裁者,依其內容當事人一方負私法上給付之義務,而不履行其義務時,他方當事人得向該管法院聲請裁定強制執行並暫免繳裁判費,勞資爭議處理法第59條第1項前段定有明文。
二、聲請意旨略以:聲請人與相對人間勞資爭議事件,經新北市政府指派調解人於107 年7 月4 日調解成立。
相對人同意給付聲請人106 年7 月份至107 年6 月份工資差額、未提繳勞工退休金損失及特別休息假應休未休3 日工資共新臺幣(下同)294,000 元,並分10期給付,從107 年7 月20日起至108 年4 月20日止,除第1 期給付29,400元外,其餘每期應於每月20日給付3 萬元。
惟聲請人迄今僅收受相對人於107 年7 月20日匯款之金額15,000元,故相對人未依調解成立內容給付,依上開調解內容相對人一期未付視同全部到期,爰依勞資爭議處理法第59條規定,聲請裁定准予強制執行等語。
三、經查,聲請人主張其與相對人間因給付薪資等勞資爭議事件,經新北市政府指派調解人進行調解,雙方於107 年7 月4日調解成立,調解成立內容如主文第1項所示等情,業據聲請人提出新北市政府勞資爭議調解紀錄、新北市政府107 年7 月9 日新北府勞資字1071256519號函、聲請人之薪資帳戶存摺明細、亦有聯絡聲請人之本院公務電話查詢或通知紀錄表為證,應足認相對人未依調解成立之所有內容履行。
是聲請人以相對人未依調解結果履行義務為由,聲請裁定強制執行,核與首揭規定相符,應予准許。
四、爰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7 月 31 日
勞工法庭 法 官 陳梅欽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對本裁定抗告,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 元。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7 月 31 日
書記官 胡文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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