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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7年度勞簡上字第22號
上 訴 人 易菊香
上列上訴人因與被上訴人陳介才即小城書局間請求給付加班費等
事件,對於民國107年5月28日本院內湖簡易庭第一審簡易判決,提起上訴,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上訴人應於本裁定送達後五日內,補正上訴聲明。
理 由
一、按提起第二審上訴,應以上訴狀表明對於第一審判決不服之程度,及應如何廢棄或變更之聲明;
上訴不合法者,第二審法院應以裁定駁回之。
但其情形可以補正者,審判長應定期間先命補正,民事訴訟法第441條第1項第3款、第444條第1項分別定有明文。
前揭規定,於簡易程序之第一審判決上訴準用之,同法第436條之1第3項亦有明定。
二、查上訴人不服原審判決,提起上訴,惟未以上訴狀表明對於第一審判決不服之程度,及應如何廢棄或變更之聲明。
茲命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補正,逾期未補正,即駁回上訴。
爰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9 月 6 日
勞工法庭 審判長法 官 蕭錫証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件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9 月 6 日
書記官 吳帛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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