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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7年度勞簡抗字第3號
抗 告 人 蕭胤瑮即黃健治
上列抗告人與相對人揚智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等61人間給付工資事
件,抗告人對於中華民國107 年5 月17日本院106 年度士勞簡字
第66號第一審裁定,提起第二審抗告。
查,本件應徵收抗告費新臺幣1,000 元,未據抗告人繳納,茲限抗告人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5 日內逕向本院如數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抗告,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6 月 26 日
民事第三庭 審判長 法 官 馬傲霜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件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6 月 26 日
書記官 胡文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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