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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7年度勞訴字第111號
原 告 李欣耘
被 告 弘璽地產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蕭弘楷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確認僱傭關係存在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原告之訴駁回。
訴訟費用由原告負擔。
理 由
一、按提起民事訴訟應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3之規定繳納裁判費,此為必須具備之程式。
二、本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經本院於民國107年10月12日裁定命原告於收受裁定送達後5日內補正第一審裁判費新臺幣22,478元,該項裁定已於107年10月18日送達予原告,有送達證書附卷可憑。
原告迄今已逾相當期限,仍未補正上開裁判費,有本院民事科查詢簡答表、答詢表、收狀、收文資料查詢清單、多元化案件繳費狀況查詢清單在卷可按,故其起訴顯難認為合法,應予駁回。
三、依法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11 月 8 日
勞工法庭 法 官 謝佳純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對本裁定抗告,須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11 月 8 日
書記官 鄭伊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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