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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7年度勞訴字第18號
原 告 周崑明
訴訟代理人 魏敬峯律師
被 告 鑫達翔工程行
法定代理人 吳昱勳
被 告 進昱營造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王秀鳳
被 告 永裕鋼鐵工程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陳秋江
上列當事人間給付職災補償費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本件移送臺灣臺北地方法院。
理 由
一、按訴訟之全部或一部,法院認為無管轄權者,依原告聲請或依職權以裁定移送於其管轄法院,民事訴訟法第28條第1項定有明文。
二、本件原告係本於侵權行為損害賠償請求權有所請求而涉訟,被告3 人事務所分別在新北市汐止區、新北市中和區、桃園市龜山區,侵權行為之行為地在臺北市大安區,依民事訴訟法第2條第2項、第15條第1項、第20條但書之規定,自應由共同管轄法院臺灣臺北地方法院管轄。
茲原告向無管轄權之本院起訴,顯係違誤,爰依職權將本件移送於該管轄法院。
三、爰依法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2 月 12 日
勞工法庭 法 官 陳梅欽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對本裁定抗告,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 元。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2 月 12 日
書記官 胡文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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