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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7年度勞訴字第27號
原 告 吉益邦
王忠義
徐銘昌
被 告 亞爾特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劉建華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給付薪資等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一、本件應再開言詞辯論,並指定民國107年7月25日上午9時,在本院第六法庭行言詞辯論。
二、原告於民國107年7月2日補正內容與107年6月27日言詞辯論期日訴之聲明不符,有確認之必要,繕本送被告。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7 月 13 日
勞工法庭 法 官 陳筱蓉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件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7 月 13 日
書記官 黃湘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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