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SLDV,107,勞訴,57,20200819,2


設定要替換的判決書內文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7年度勞訴字第57號
上 訴 人
即 被 告 固德汽車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江進福
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呂明達間請求給付資遣費等事件,上訴人對於民國109年6月17日本院第一審判決提起上訴,裁定如下:

主 文

上訴人應於本裁定送達後五日內,繳納上訴裁判費新臺幣壹萬肆仟柒佰元,逾期不繳,即裁定駁回上訴。

上訴人應於本裁定送達後五日內,具狀補正上訴理由。

理 由

一、按向第二審或第三審法院上訴,依第77條之13及第77條之14規定,加徵裁判費5/10;

提起第二審上訴,應以上訴狀表明「上訴理由」,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6第1項、第441條第1項第4款分別定有明文。

又上訴不合程式或有其他不合法之情形而可以補正者,原第一審法院應定期間命其補正,如不於期間內補正(上訴理由除外),應以裁定駁回之,此觀諸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第3項自明。

二、查本件上訴之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89萬4,633元(計算式:746,219+148,414=894,633),應徵上訴裁判費1萬4,700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前段規定,限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逕向本院如數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上訴。

又上訴人所提出之民事聲明上訴狀僅記載略以:上訴人對本件第一審判決之認事用法,尚難甘服,依法聲明上訴,理由容後補呈等語,並未具體表明上訴理由,併依法裁定補正之。

三、爰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8 月 19 日
勞工法庭 法 官 吳佩真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件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8 月 19 日
書記官 吳帛芹

留言內容

  1. 還沒人留言.. 成為第一個留言者

發佈留言

寫下匿名留言。本網站不會記錄留言者資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