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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7年度司字第20號
聲 請 人 財政部北區國稅局
法定代理人 王綉忠
上列聲請人聲請為欣威電腦股份有限公司選派清算人事件,依非訟事件法第14條第1項規定,應徵裁判費新臺幣1,000 元,未據聲請人繳納。
茲依同法第26條第1項前段規定,限聲請人於收受本裁定5 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聲請,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6 月 5 日
民事第一庭 法 官 林昌義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件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6 月 5 日
書記官 呂子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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