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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7年度司字第24號
聲 請 人 竹中秋雄
上列聲請人聲請為日商普利司通建材工業股份有限公司選派清算
人事件,聲請人未據繳納裁判費,依非訟事件法第14條第1項規定,應徵裁判費新臺幣1,000元。
茲依同法第26條第1項前段規定,限聲請人於收受本裁定5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聲請,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8 月 6 日
民事第二庭 法 官 蘇錦秀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件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8 月 6 日
書記官 林政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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