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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107年度司促字第10027號
聲 請 人
即債權人 星展(台灣)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王開源
代 理 人 楊富傑
相 對 人
即債務人 徐亨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清償新臺幣捌萬壹仟伍佰玖拾貳元,及自民國一百零七年七月四日起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百分之十四.九九計算之利息,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
二、債務人應向債權人清償新臺幣柒萬貳仟壹佰叁拾叁元,及自民國一百零七年五月二十四日起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百分之十二.四八計算之利息,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
三、督促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由債務人負擔。
四、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如附件所載。
五、債務人未於不變期間內提出異議時,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之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8 月 8 日
民事庭 司法事務官 方裕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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