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SLDV,107,司促,10032,20180809,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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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107年度司促字第10032號
聲 請 人
即債權人 誠信資融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余東榮
相 對 人
即債務人 楊文鵬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清償新臺幣柒萬壹仟捌佰壹拾貳元,及自民國九十六年四月二十六日起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百分之二十計算之利息,其逾期在六個月以內者,按上開利率百分之十,逾期超過六個月者,按上開利率百分之二十計算之違約金,並賠償督促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如附件所載。

三、債務人未於不變期間內提出異議時,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之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8 月 9 日
民事庭 司法事務官 謝嘉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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