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SLDV,107,司促,10036,20180809,1


設定要替換的判決書內文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107年度司促字第10036號
聲 請 人
即債權人 玉山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曾國烈
代 理 人 徐玉美
相 對 人
即債務人 蔡宇承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清償新臺幣壹拾陸萬壹仟叁佰玖拾陸元,及其中新臺幣肆萬捌仟肆佰陸拾陸元,自民國一百零七年三月二十五日起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百分之十五計算之利息,暨按延滯第一個月(內)須給付新臺幣叁佰元,延滯第二個月須給付新臺幣肆佰元,延滯第三個月須給付新臺幣伍佰元之違約金,其應計付之違約金每次連續收取期數最高以三個月計算為限,並賠償督促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如附件所載。

三、債務人未於不變期間內提出異議時,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之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8 月 9 日
民事庭 司法事務官 謝嘉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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